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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法规(EC)No850/2004

2020-12-18 09:17:18举报
欧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法规(EC)No850/2004

欧盟于2004年颁布POPs法规(EC) No 850/2004,对欧盟境内POPs提出了具体的管控措施。并且近年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将多种POPs纳入法规管控范围,详见附录I-欧盟POPs相关限制要求。

附录I-欧盟POPs相关限制要求

 



2013年1月10日起,

-投放市场的所有物品均禁止含有

-豁免:矿业用传输带橡胶、水坝密封剂中的阻燃剂;

   


近年来欧盟有多起POPs召回案例,企业需高度重视该法规的限制要求,及时排查和消减产品中的POPs,以确保产品顺利进入欧盟市场。

 

欧盟新POPs法规丨7月15日生效修订版EU 2019/1021,将替代旧条例EU850/2004


2019年6月25日,欧盟POPs-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修订版EU 2019/1021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其目的是使其更加清晰、透明,并与其他相关联盟的立法保持一致。新法规将于2019年7月15日生效,之前POPs 条例EU 850/2004将被废除。

新条例澄清了定义,并与REACH 1907/2006及废物框架指令2008/98/EC保持一致,特别是物质、混合物(以前使用“配制品”)和物品的定义与REACH一致。“无意微量污染物”现在被定义为以极少量存在的附带的物质,低于不能被有意地使用的量又超过现有检测方法的检测限。此外,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将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管中发挥新的作用。它将负责执行该条例的管理、技术和科学方面的工作,并接受欧盟委员会分配的其他任务。

POPs的修订也更新了附件I - A部分所列的物质。其中一些物质可能在消费品中被发现。附件I所列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不得生产,不得投放市场和用于物质,混合物或物品,除非有豁免条款。





新增的两种物质的具体管控要求如下:

【十溴二苯醚】

CAS号:1163-19-5

EC号:214-604-9

管控要求:

1. 就本条而言,第4(1)条第(b)点应适用于物质中十溴二苯醚的浓度等于或低于10 mg/kg(按重量计为0.001%)。

2. 对于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第4条第(1)款的(b)点适用于这些物质的浓度之和不高于500mg/kg,委员会将在2021年7月16日后对混合物和物品进行审查和评估。该审查应评估与健康和环境有关的所有相关影响。

3. 只要成员国在2019年12月之前根据“公约”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就可以将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十溴二苯醚用于下列目的: 

(a)飞机制造中,在2019年3月2日前已经申请了型式认可,且此申请已经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18日前收到,或者在合理情况下,可以直到2027年3月2日。

(b)用于以下任何一种的产品的备件的制造:

(i)在2023年12月18日之前生产的,2019年3月2日前已经申请了型式认证的,在2022年12月之前申请已经被收到的飞机,或者在2027年3月2日之前在合理的情况下生产的直至飞机寿命终止。

(ii)在2007/46/EC范围内的机动车辆在2019年7月15日之前生产的,或者直至2036年或者机动车辆使用寿命结束,以两者日期较早者为准。

(c)在2011/65/EU管控范围内的电子电气产品

4. 车辆备件的特定豁免参考2(b)(ii)条款, 可以用于以下几种或一种情况的十溴二苯醚的制造或商业用途:

(a)用于动力总成和发动机罩,如电池质量线、电池互连线、移动空调(MAC)管,动力系统,排气歧管衬套,发动机罩下绝缘,线束引擎盖(发动机甩尾等),速度传感器, 软管,风扇模块和爆震传感器;

(b)燃油系统上的应用,如燃油软管、燃油箱和车身下的邮箱;

(c)受烟火装置影响的烟火装置和应用,如安全气囊点火电缆,座椅套/织物,只有气囊相关和安全气囊(正面和侧面)。

5.在2019年7月15日之前已经在使用的含有十溴二苯醚的物品,第4条的第2、第3和第4项适用于这些条款。

6.不影响欧盟其它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物质和混合物分类的情况下,含有十溴二苯醚的物品应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通过标签或其它方式来识别。

7.适用于第2点豁免的含有十溴二苯醚的物品,在豁免到期前可以使用。第6点适用于根据第2点的豁免生产的物品,豁免到期前可以使用。 

8.对于本条目而言,“飞机”是指以下内容:

(a)根据(EC)216/2008号条例颁发型号证书生产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的国家规定颁发的外观设计许可证,或者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8签发了适航性的航空器;

(b)军用飞机。

【五氯苯酚及其盐和酯】

CAS号:87-86-5 等 

EC号:201-778-6等

管控要求:禁用


EU 2020/784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2020年7月4日生效

欧盟已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其盐类和与全氟辛烷磺酸有关的化合物添加到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铸法规中,最新修正案将于2020年7月4日生效。

2020年6月15日,欧盟(EU)发布了法规(EU)2020/784,以通过添加全氟辛酸(PFOA)修订法规(EU)2019/1021附件I中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重铸)的A部分,其盐和与PFOA相关的化合物,在中间用途或其他规格上有特殊豁免。


(EU) 2020/1204新增三氯杀螨醇管控要求

2020年8月18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欧盟POPs法规((EU) 2019/1021)

的修订案(EU) 2020/1204,将三氯杀螨醇(dicofol)纳入POPs法规附录I的

A部分进行管控,禁止三氯杀螨醇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三氯杀螨醇,CAS

号为115-32-2,是一种曾经广泛使用的有机氯杀虫剂,有证据表明其具有

较强毒性,属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会对生物体特别是水生生物造成持久

伤害。该修订案将于官方公报上发布20天后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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